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來源:本站原創
甘肅恒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關于檢驗檢測機構送檢委托的公告
依據202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所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作出規定。我公司為進一步深入貫徹執行本管理辦法,維護各方合理權益,現結合實際情況,就送檢委托一事。按照本管理辦法條文要求及主管部門監督整改的要求,作以下說明及公告:
一、依照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二、依照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
(四)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
(七)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結合慶陽市本地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整改要求,檢測樣品及監理封簽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在符合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達到要求;委托單需有見證人簽字或蓋章方視為有效委托,樣品與委托單缺一不可。鑒于建筑原材料的收樣、檢測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系統聯網并進行實時監管,為避免因送檢委托出現檢測時效問題,進而影響項目竣工驗收,特此公告收樣委托的相關規定。
甘肅恒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